| 新办服务型企业 |
新办服务型企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招用持《就业援助证》(
A 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 30 %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100 % ) ×2 。 ; |
企业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由区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及复印件;
4、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 《 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 认定审批表》;
9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
、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 、资产负债表;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 工资发放表 ) ;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 |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
A 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 。 |
企业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由区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 )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未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 《 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 认定审批表》;
9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4 、《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 、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6 、企业全年度工资支付凭证 ( 工资发放表 ) ;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