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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表一)

  扶持政策 办事程序
就业援助证(A类)   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减免税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就业援助证》( A 类);其他材料。
就业援助证   从事个体经营( 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的, 3 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具体项目见杭价费 [2003]73 号文件);   凭证到相关收费部门享受扶持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凭 本人持有的有效期在 1 年以上(含 1 年) 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就业援助证》, 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一次性领取 3000 元的就业援助补助费;   自谋职业者应在 领取营业执照 后的次月 1至15日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25日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补助(上述日期逢节假日均顺延)。
  创办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一次性投入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分期到位;   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受扶持政策
  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可以申请额度一般在 3 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的担保贷款,到期确需延长的,展期一次。贷款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确定。从事微利项目(具体项目见杭银发 [2003]103 号文件)的,可以按季持完息凭证到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贴息。

  1 、自愿申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各 2 份;申请人的《就业援助证》原件和复印件 2 份;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 份;劳动保障部门、受托运作担保机构和经办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2 、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和审查。社区劳动保障室、街道劳动保障站、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分别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推荐到本区受托运作担保机构。
  3 、贷款担保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在接到相关资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及实地考察等工作。承诺担保的,签订保证责任合同,向经办银行出具《担保通知书》。
  4 、贷款受理和审核。经办银行收到相关资料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意的办理放贷手续。

下岗失业证   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 三年内(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企业预备期营业执照的在预备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照顾,并免收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费、 居民环境卫生费、排污费等 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杭州市商业银行对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提供低息小额贷款,贷款次数不限,每次最长一年,可以申请贴息,贴息本金最高 3 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一年半;   申办人向其户口所在街道 ( 乡镇 ) 劳动保障管理机构提交 申办资料 ,街道 ( 乡镇 ) 劳动保障管理机构 收到申办资料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属于特殊行业的发给《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特殊行业申报抄告单》,由申办人凭此单经民政等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联 审批 同意﹞, 为其 填写《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并报送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核准发给《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须办理 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预备期营业执照的,申办人再凭《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
 
服务型、商贸企业吸纳持《就业援助证》( A类)人员税收扶持(表二)
用人单位 扶持政策 办事程序
新办服务型企业   新办服务型企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招用持《就业援助证》( A 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 30 %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100 % ) ×2 。 ;

  企业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由区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及复印件;
4、上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 《 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 认定审批表》;
9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1 、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
4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 、资产负债表;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 工资发放表 ) ;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办商贸企业   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 A 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 30 %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 ( 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 ×100 % ) ×2 。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现有的商贸企业   现有的服务型企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其他服务业中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就业援助证》( A 类)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 以上(含),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 3 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 30% 。

  企业向经营所在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下列材料,由区就业服务机构自企业符合条件、材料齐备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就业援助证》(A类 )及复印件;
4、企业上年未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及本年度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6、上月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上月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发放表);
8、 《 服务型(商贸)企业申请 认定审批表》;
9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 、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副本;4 、《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 、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6 、企业全年度工资支付凭证 ( 工资发放表 ) ;
7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在杭省部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省就业管理服务局负责。
 
用人单位吸纳持《就业援助证》人员(表三)
用人单位 扶持政策 办事程序
各类用人单位   市、区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及各类家政、物业公司等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及非正规劳动组织招用持《就业援助证》人员,与其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鉴证,且发给 550 元以上月工资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年人均 4000 元的标准领取用工补助(其中已办“协缴”手续的用工补助标准为每年人均 2000 元) 。   用人单位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应在 劳动合同 期每满 1年的次月1至15日向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经费补助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名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复印件、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凭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杭州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弱势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单》、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25日后到单位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补助(上述日期逢节假日均顺延)。
各类服务型企业   各类服务型企业( 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新增岗位招用原单位为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的持《就业援助证》人员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鉴证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可享受 3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已享受用工补助的除外)

  可持以下材料向经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4、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 。企业凭审核证明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费证明、审核证明和 《杭州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 报经营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 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季未月 20 日前审核完毕并汇总上报,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转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批准拨款后,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市、区各级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使用临时工必须经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其保安、门卫、保洁、保绿、传达、收发、食堂服务等勤杂岗位必须按不低于用人计划 70% 的比例吸纳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对男性 50 周岁以上,女性 40 周岁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应优先录用。凡按规定比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经费预算中给予安排。财政没有安排经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之和。
社区公益性岗位

1 、岗位补贴。市拨付月标准为:保洁岗位为 250 元,保安、保绿、保序岗位均为 200 元。社区发放月标准为 250 - 300 元;
2 、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之和;
3 、免费享受劳动部门举办的从业资格培训;
4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5 、 综合保险费补贴。市给予第一年全额补贴 100 元,第二年补贴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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